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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文书范例三(二审判决有罪)/满德利
【裁判文书范例三】
曾宏故意杀人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有罪)
【文书要点】
1、本案系一审宣告无罪案件。
2、原审被告人不上诉,但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上诉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开庭审理案件。
3、注意文书对抗诉开庭案件的案件由来、庭审过程等内容的格式、写法。注意文书中加黑字体文字。
4、注意文书中对原判认定事实的概写和对二审审理查明事实的详写。

【文书特点】
本案二审事实的认定,是建立在对所有证据认真分析,并理清各证据间关联关系和逻辑顺序的基础之上的,做到了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前提,事实认定是证据的客观反映,办案人认证和采信证据的过程,在层次清楚、重点突出的事实认定中得以充分展现。文书在理由部分“用事实说话”的特点突出,一则抓住了犯罪构成方面的主客观要件事实,罪名确定水到渠成。二则通过摆事实使其说理透彻有力,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的驳斥做到了有理有据。

(注:文书编辑时有修改)
【裁判文书范例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5)陕刑一终字第314号

抗诉机关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西联,男,72岁,陕西省蒲城县兴镇兴东村一组农民。系被害人周玉斌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雪芹,女,66岁,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害人周玉斌之母。
委托代理人周前锋,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干部。系被害人周玉斌胞兄。
委托代理人张菊娥,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曾宏(又名曾常瑞)【文书样式第6页(1)项】,男,37岁,1967年12月11日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高中文化,系陕西省第二监狱停薪留职人员,住渭南市临渭区三马路铁路303段家属院。2000年1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2000年10月8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对曾宏作出不起诉决定,10月17日宣布释放。2005年2月6日,曾宏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2005年6月27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后释放。
辩护人易天社、刘新中,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宏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西联、刘雪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5)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西联、刘雪芹不服,提出上诉。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文书样式第84页第二-(二)项】。本院于2005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将该案移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作出陕检诉支刑抗(2005)第3号刑事抗诉书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27日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强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西联、刘雪芹的诉讼代理人周前锋、张菊娥,原审被告人曾宏及其辩护人易天社、刘新中到庭参加诉讼【文书样式第68、69页】。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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