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废止/王立军(5)
3.死刑执行方式的变化。不论是在中国刑法史还是外国刑法史上,死刑的执行方式都异常残酷,主要方式有击死、斩首、焚葬、肢肢碎割、十字架磔死、溺死、撕裂、剥皮、……[22],在中国古代有车裂、五马分尸、凌迟,人们无不尽死刑执行方式之能势以满足其对犯罪人的报应感,排解对犯罪者的愤恨;可是当代的刑执行制度已拒绝残忍的不人道的刑罚执行方式,只有“注射、毒气、电刑、石击、斩首、枪决、绞”7种方式,为什么将其凌迟、五马分尸都难解其恨的罪犯现在简单的使之无痛苦的快速的死去便能消解人们的愤恨,满足人们的报应感情?由死刑执行方式的人道性方向可以看出,即便是国民的报应感情、法律确信也是发展变化的,越来越人道性、宽缓化的。
“当我们已经感觉到如能用别的方法来处置那些罪犯,则我们似乎可以减少些野蛮性,而同时社会将获得同样的保障。”当我们的国民报应感情、法律确信有一天认为即便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的死刑也是不人道的、难以接受的时候,死刑便失去了它存在的根基,而我们可以看出国民的报应感情的确是在向着一方向发展,所以死刑的废止当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走向。
*王立军,山东郯城人,(198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处干部,法学硕士;**赵静,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①] 转引自[日]中山研一:《刑法的基本思想》,姜伟、毕英达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8页。
[②] 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社1995年版,第164页。
[③]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页。
[④]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下)》,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⑤]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下)》,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社1995年版,第224页。
[⑥]参见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页。
[⑦]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下)》,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5年版,第340-341页。
[⑧][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377页。
[⑨] 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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