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广西政法学院课题组(13)
在阅卷笔录的制作方面,我们重点给学生讲授了阅卷笔录的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在内容方面强调阅卷笔录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1)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段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2)被告人的自然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是否受过法律处分等情况;(3)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法律依据;(4)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动机、目的、事发原因、行为过程、危害结果、因果联系、外在因素(自然因素、他人因素)等;(5)起诉书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取得时间、形成时间、能够证实案件事实(情节)的证据内容等;(6)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7)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在阅卷指导过程中,我们发现,学生通常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阅卷不仔细、不认真。部分学生对实训课重视不够,在阅卷时则随便翻翻看看,只了解案件的大概,对案件具体情节不熟悉,导致在后面的阅卷笔录、课堂讨论、法律文书写作、出席模拟法庭等环节中出现问题。
(2)阅卷笔录做得过于简单。如有的学生在笔录中这样记录:“证人王××证词——第35页”、“鉴定结论——第42页”、“犯罪事实——见起诉书”等等。
(3)阅卷笔录照抄案卷。有的学生的阅卷笔录写得非常多、非常详细,但只是照抄案卷中的内容,没有对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证据材料进行归纳,结果是笔录做了一大本,重点在哪找不到。
(4)阅卷笔录格式呆板。有些学生在做阅卷笔录时,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笔录,而是一律按照老师讲的笔录格式,将案件内容生搬硬套,对案件中没有的内容,也要硬写出来,填到相应项目中去。
(5)内容把握不准。有些学生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知识掌握不牢,对案件的内容把握不准,在做阅卷笔录时,出现案件内容归类不准的的问题,如把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归到书证,把自首认定为立功,把再犯认定为累犯等。
(6)笔录中缺乏自己的分析研究。不少学生在阅卷和笔录中只是将案卷的相关内容抄录下来,没有进行分析研究,如对犯罪情节、证据,没有能够区别哪些是对被告人不利的,哪些是对被告人有利的,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能够找出来。
2.与具体案件卷宗相关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知识的回顾和讲解
由于部分学生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不是很好,在实训教学中,我们拿出一定的时间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复习,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讲解,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相关的刑法知识。重点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等)的具体构成要件及认定该具体犯罪应注意的问题,刑法总则中有关定罪量刑的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正当防卫、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量刑情节和制度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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