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广西政法学院课题组(16)
对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的写作的指导,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
(1)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写作的讲授。在实训中,考虑到学生已经学习了(或正在学习)司法文书课程,对常用法律文书的格式已基本掌握,同时,在我们的实训教材上也附有范例,因此,在教学中,对于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基本要求,不再讲授,而把讲授的重点放在法律文书内容方面,即重点讲解如何根据案情和法律文书的不同需要,概括和归纳犯罪事实、情节、证据材料,如何将具体案件与法律规定进行有机结合,如何在法律文书和庭审材料中进行说理分析。
(2)根据具体案件和学生扮演的角色,要求学生完成相应法律文书和诉讼材料的写作,在学生写作过程中给予辅导。
在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的写作上,通常会出现下列问题:
(1)照搬照抄教材上的范例
在教学中,我们发现不少的学生在写作起诉书、判决书、公诉意见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书时,在内容上照搬照抄范例,导致出现几个、十几个同学所写的法律文书与范例类同,并出现内容与案情不符、前后矛盾等问题。例如:在写公诉意见书时,很多同学都照抄范例中的“被告人王××犯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给人们的教训。……”一段内容;在写辩护词时,照抄范例中的“本律师认为公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没有异议。但是综观本案,本律师认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一段,但在写具体辩护意见时,又写到“被告人是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出现这种矛盾,主要是学生在写作法律文书时,没有进行独立思考,而是照搬了范例的内容。
(2)法律文书中证据的写作存在问题。很多学生对法律文书中证据方面的内容不知道如何写作,常常出现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法律文书中缺少证据分析。学生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对证据的写作通常是只列证据的种类,没有证据分析的内容。第二,割裂了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联系。在学生的法律文书中,其写作结构大多为:先叙述事实,再列举证据,之后是说理。事实、证据、说理各成一段,即叙事、说理、证据泾渭分明,事实归事实,说理归说理,证据是证据,三者之间相互脱节,缺少有机的、内在的、统一的逻辑关系,尤其是证据与证据、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被割裂,从文书中看不出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间究竟有何关系,为什么要依这些证据来定案。
(3)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出现错误。部分学生由于对案件事实、情节、证据没有认真分析研究,或者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不牢,造成法律文书中案件定性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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