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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广西政法学院课题组(17)
(4)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部分学生由于对法律文书写作的知识了解不透、掌握不牢,出现了不规范的文书格式。
(5)对案件的定性与说理脱节。由于部分学生对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不太熟悉,在法律文书的说理部分写作时,常常出现所说理由与案件定性不一致,甚至相反的现象,如案件定的是抢夺罪,而说理时用的是抢劫罪的理由。
6.刑事模拟法庭的庭审实训指导
对模拟法庭庭审的指导,我们一般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在开庭前,指导老师分别检查、了解各组学生的准备情况,是否还有问题需要指导,如有问题,及时给予指导。
(2)组织学生摆设法庭席位,作好开庭准备工作。
(3)对庭审的情况进行记录和指导。在庭审中出现一些小的错误时,指导老师不必当庭指出,但是,在庭审中出现较大的程序错误并可能使诉讼中一个重要阶段缺失时,可暂停模拟法庭,指出问题,告诉正确的做法,再按正确的程序继续开庭。
根据教学实践经验,在庭审的各阶段学生们在以下几个方面会出现一些问题:
(1)在开庭程序中容易出现的错误:①在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庭时,没有查明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②在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时,有时只告知被告人享用的诉讼权利,而忽略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的告知;③在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只询问被告人,而忘记询问其他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提出申请回避时,审判人员不知如何应对。
(2)法庭调查容易出现的错误:①公诉人、辩护人、审判员没有按照庭前准备的方案对被告人、被害人进行讯问、发问,有时讯问、发问过于简单,只问被告人有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对犯罪的过程、情节、动机、目的等问题则不发问,导致法庭调查中没能查清犯罪事实,并导致法庭辩论中双方发言缺乏事实根据;②法庭调查中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时,审判长有时会忘记被害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发问权利,没有给他们发问的机会;③讯问、发问被告时,发问无目的,没有从揭露或证实事实出发,围绕犯罪或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犯罪或违法后的表现,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等来进行;④在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时,有时会出现忘记讯问某一个被告人的情况;⑤法庭调查中出现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定性、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3)法庭举证容易出现的错误:①举证不全。公诉人、辩护人对案卷中所给的证据材料没有能够充分运用,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些证据通常都能举证,但对物证、鉴定结论、报案登记、案件受理登记、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则常常不举证;②没有做到一事一证。公诉人、辩护人在举证时不是一个一个、一组一组地将证据举出,而是将所有证据一次性全部举出,造成证据的证明对象不清,证据证明力不强;③举证不清。公诉人、辩护人在举证时只是简单地将证据举出,但没有说明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也没有说明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④证据的证明对象不一致。部分学生对证据的使用不当,不知道该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随意将证据与证明对象匹配,造成证据与证明对象不一致。例如,用被抢物品的估价报告证明抢劫事实的存在。⑤被告人、辩护人不举证。在庭审中由于被告人、辩护人放弃举证或者审判长忘记、剥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举证权利,造成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能在法庭调查中出示,影响后来的法庭辩论及案件的最后处理;⑥对证据不进行质证。模拟法庭中,常有审判长不对证据进行质证,或者辩护人、公诉人放弃质证。对于证据,不问是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由什么人取来的,法庭一律采信;⑦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没有核实其身份及其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也没有告知证人应如实证明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更没有让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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