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广西政法学院课题组(23)
(三)进一步实现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与法律诊所教学的有机结合
由于每学期参加实训活动的学生达几百名之多,因此,在实训教学中,大多数指导老师仅开展了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方式的优点是能够让所有的学生都能参加实训,每位学生都能在模拟庭中担任不同的角色,其实训的内容相对来说也具有完整性,同时,模拟法庭实训具有可驾驭性。但是,它也有自己的不足,首先,模拟法庭案例取材具有阶段性,使得法律规定的某些程序无法体现,导致某些程序实训的缺失,学生的实训缺乏完整性。例如,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核实侦查阶段的证据、重新鉴定、检察官或律师到监所提讯或会见在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进行死刑临场监督等诉讼行为,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无法模拟,学生在该方面的实践能力无法得到实训。其次,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的非亲历性与案件“审理者”思维的能动性的矛盾,限制了有关角色扮演者适用法律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刑事模拟法庭教学中,案件事实涉及的人员是由学生扮演,他们缺乏亲历案件发生的过程,证人对所要作证的事实非亲身感知,鉴定人也非亲自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因此,如果他们原来的供述、陈述或鉴定无法满足案件审理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时,案件审理人员就有可能对原来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核实或者重新调查,而在调查中,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扮演者有可能作出与原来陈述相矛盾的陈述,也有可能无法回答,还有可能是答非所问,案件的审理者将无所适从,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限制了他们审查核实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能力的发挥,从而影响了他们运用实体法能力的发挥。再次,模拟法庭教学具有表演性,学生在心理上无法感受到真实案件开庭审理的实战气氛,学生在心理方面的训练还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就能够使学生感受到真实的法庭气氛,使他们在实际的办案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虽然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教学存在种种难题,但是,我们还是应当想方设法适当地开展法律诊所实训活动,以弥补模拟法庭实训所存在的不足。
(四)加强对刑事法律职业能力和实训成绩具体量化考核的研究
在对刑事法实训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时,应重在实际操作能力的考察,而该能力的考察不可能通过命题考试的方式统一进行,因此,只能着重对学生的实训表现进行考察,并以此为依据来评定学生的实训成绩。目前,我们对学生实训成绩的考察主要综合其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等方面来评定。从总体上看,从上述几方面去考察应该是科学的,因为我们进行实训教学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刑事方面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但是,我们目前仅能做到的,只是从该三个方面进行粗线条的考察,还未能进行细化,更还未能做到各环节的具体量化。因此,按照实训教学目的要求,应科学地计算和分配上述几个方面的分值比例,并科学地分配每一个环节所占的具体分值。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考核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克服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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