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广西政法学院课题组(25)
(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
目前,我们开展刑事法律诊所式教学的案件一般来源于指导教师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由于指导教师所接的案件在数量上是不平衡的,有的多,有的少,有的基本上在一定时期内不接案,甚至有的还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难以保证该种实训教学的开展,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在我院成立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工作站”,加强法律工作站的建设,让其成为一个重要的实训基地。为了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实训教学中的作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与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争取尽可能多的、适合实训教学用的案件,供诊所式教学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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