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认定中的若干问题/徐光华(10)
基于此,笔者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主观无过错的过当行为,没有成立防卫过当的余地,根本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不同罪过形式下实施的防卫过当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此,其刑事责任减免的程度应当有所不同,因此,必须从主客观两方面统一起来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四、防卫过当认定中的证据的搜集
较之刑法理论上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较为严密地阐述,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实践中的认定远比理论上的这些详尽阐述简单得多。从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理来看,一般而言,都是十分简单地进行处理,其中关键的原因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司法实践中很难收集证据进行认定,或者说忽略了对一些重要证据的搜集。可以说,由于证据收集具有很大的难度,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刑法理论远比司法实践的操作复杂很多。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正当防卫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否则,关于防卫过当的理论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笔者认为,在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证据搜集过程中,对于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经常忽略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一)注重对当事人所处状况的分析
法官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站在一个相对“公正”的立场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殊不知,一个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可能会出现过于紧张,甚至是缺乏理智的行为,如果对此不予以考虑的话,那就没有再现案件的事实,这对防卫人是十分不利的。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人都会出现紧张的情形,所做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不是一般的局外人通过书本或理论就可以简单理解的,由于个体的差异,更有甚者,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可能会失去理智,头脑一片空白。因此,应注重对当事人所处状况进行一个较为客观的分析。“作为一个审判人员,应该设身处地地判断防卫人在正当防卫情况下的主观意图,分析产生其主观意图的客观因素。” 同样,作为处理正当防卫案件的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也应当站在这样的立场来收集此类案件的证据,还事实的本来面目。
(二)注重对当事人的性格、经历等的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仅注意对过当结果的认定,忽略了对防卫人本人的情况的分析。胆小的受害人,面对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很严重的结果,而胆大的受害人,可能能较为冷静的对待,不致于造成过于严重的后果。曾经受过不法侵害的人,并基于此受到了威吓,再次面对类似的不法侵害时,可能会做过较为过激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本人的情况也是我们认定正当防卫时所需要处理的问题。不同人的心理状况、经历等,如心理承受力、性格等,决定了面对不法侵害行为时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对策。因此,不能忽略防卫人的个体差异来认定某行为是否防卫过当,必须对当事人的性格、经历等进行一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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