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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上载作品的著作权思考/张雨林(5)

三、对ICP上载作品的立法思路建议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在现行法定许可制度下,其权利沦为被动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很多情况下,著作权人甚至不知道作品已经被人使用,更谈不上索取报酬。所以制订符合网络环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应得到重视,建立一套适用于网络环境的著作权保护体系,本文对ICP上载作品的立法思路有如下建议:

我国尚未对网络著作权作出明确规定,而我国的大多数ICP已经习惯了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上载其作品,网民们已经习惯了免费下载文档资料、音乐及软件等。这就意味着公众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必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日益激化,所以对ICP上载作品行为尽快进行规范是十分迫切的:1、在相关规定中对ICP作出明确的概念,这样在发生侵权时有利于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对ICP身份的识别与认定。2、网络环境下对作品的使用是大量和迅速的,对ICP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作出规定有利于在比较确定的状态下解决纠纷或提高审判效率。3、为使司法实践的灵活及符合合理使用精神的行为不被排除在外,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制订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例如:借鉴美国版权法中“四个标准”,以此为原则性规定,并采取具体化的“列举模式”。4、对ICP某些上载作品的行为可列举为合理使用范围,如:作者意图在网络传播的作品, ICP基于非商业目的且不存在潜在的间接利益的使用对其上载;ICP基于非营利的教育、学术交流、研究、欣赏为运营目的对没有申明不得转载或没有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作品进行上载。

从国际角度上看,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者试图更细致、更完善地保护其知识产权,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可能失去享受人类精神财富的机会。而网络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交互性(信息共享性)却为发展中国家突破发达国家的保护体制提供了新契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的序言中都规定:“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与交汇对文学和艺术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的创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与交汇即指互联网技术的产生与发展。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承认“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承认网络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空白,但《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的相关具体规定却是空白,ICP上载作品的行为随着技术的发展必然令新的使用方式的不断产生,版权保护制度受网络技术挑战的程度越来越深。现今,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快,我国应该考虑如何结合国情,参照他国法律中的相关核心规定,制订一套能够与国际公约接轨,能够在国际立法中为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争取最大的发展空间。反之,将导致我国利益的损害。毕竟从国际层面来讲,我们更多的是处于“公众”的角色。本文大胆对其立法或修订时应考虑的原则作以下建议:1、法律设立的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应适应网络环境的变化发展。2、法律应预见到技术发展变化对作品使用方式和著作权的影响。3、坚持作者权利和广大公众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这也是《伯尼尔公约》、WCT、WPPT中的基本精神原则。4、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考虑如何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借鉴、吸取它国相关法律中的合理核心成分,在现有的国际法律框架下为我国的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争取更多的空间,并尽可能的掌握在国际相关立法中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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