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软件侵权第一案代理心得与评析/迟菲(6)
通过我的上述代理活动,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上诉意见,认定了软件为张、许二人共同开发,张、许二人对软件共同享有著作权。并最终判令许加民返还张引元鑫光软件源程序一份。至此,我胜利完成了本案的代理。
【评析】
山西作为一个并不发达的内陆省份,软件开发业远远落后于发达的沿海城市。但本案涉及的股票分析软件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优于国内其他股票分析软件,在主流软件尚不能追踪庄家时,鑫光软件已经具备了这一功能。可以说,鑫光软件是山西省软件开发业的精品。因此,本案处理的好坏,对于山西省来说,比其他发达省份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实际上,该案涉及的法律规定并不复杂,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与著作权归属的确定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对于软件是否受法律保护已经不存在争议。但是,软件以什么样的法律进行保护各国却有不同的规定,如美国法律中,软件可以依据专利法进行保护。但是,随着法律的发展以及软件纠纷的增多,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软件开发由于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以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利于操作。因此,各国法律倾向于以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我国也采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通常,软件是作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的。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国务院1991年6月4日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一步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做出了极具操作性的规定。
依据《条例》有关规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单独开发的软件:软件著作权属于开发者;
2、合作开发的软件:有协议的,依照协议约定确定著作权归属,无协议的,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3、委托开发的软件:有协议的,依照协议约定确定著作权归属,无协议的,著作权由受委托者享有;
4、职务行为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属于单位。
依据上述规定,本案涉及的软件应受法律保护无可非议,软件开发过程中,张、许二人投入了“独创性”的劳动,因此,该软件属于二人共同开发。二人事先无书面协议,故该软件著作权由二人共有。
二、关于合作软件著作权的行使
由以上评析可以看出,鑫光软件的著作权应由张、许二人共同享有确定无疑。但是,软件著作权共同享有,张引元是否有权要求许加民返还一份源代码程序呢?这就涉及到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行使问题。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合作软件著作权的行使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有书面协议的:按书面协议约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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