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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软件侵权第一案代理心得与评析/迟菲(7)
2、无书面协议,合作开发软件可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3、无书面协议,合作开发软件也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外的其他权利。其他权利包括: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本案中,张、许二人无书面协议,且二人共同完成了软件开发的全过程,无法将二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分割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许加民擅自带走软件源代码程序,并在留给张引元的编译后程序中加入时间限制,相当于在2000年10月13日后,剥夺了张引元的著作权。在双方协商无效的情况下,许加民的行为实际阻止了张引元软件著作权各项权能的行使。因此,其行为显然是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的一种,具有其特有的特点。由于软件开发多使用某种计算机语言来完成,因此,由计算机语言组成的程序文本称为“源程序”,这些源程序是编程人员可以读懂并进行修改的。源程序只有在软件开发的特有环境中才能运行,并不能由计算机直接执行。因此,在源程序开发完成后,须对源程序进行编译,编译后的程序可被计算机直接执行。但编译后程序由二进制代码构成,读懂并修改编译后程序要付出软件开发数百倍的劳动,且必须由一批高手合作进行。对于股票分析软件这种大型软件来说,对编译后程序进行修改、升级从实践角度看是不可能的。因此,对于本案来说,张引元行使对软件的使用权(包括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开发者身份权时,如无软件的源代码程序,上述权利根本无法行使。因此,只有许加民返还张引元软件源程序一份,才能保障张引元软件权利的行使。

综上所述,本案二审正确认定了张、许二人的开发者身份,从而认定了二人共同享有鑫光软件著作权,在此基础上,认定了许加民的侵权行为并判令其返还一份源程序拷贝。这一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维护软件开发业的正常秩序。该案的正确审结对山西省的高科技产业具有积极的意义,必将促进山西省的软件开发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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