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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聂武刚(3)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其基本内容


过错责任原则亦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的一项归责原则。简言之,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大,责任大;过错小责任小。在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相对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而言,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受害人负责举证。只有行为人被确认主观有过错才承担民事现任;反之,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基础


根据传统的公平观念,行为人的主观由于有过错因而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仅从客观上,而且从主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应受谴责。由此可见,过错责任的归责基础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正如19世纪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所说的那样“使人负赔偿损害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火而是氧气一样的浅显明白。”

<四> 过错责任原则的总纲及其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款规定即是我国民事责任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总纲。


我国的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其中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在侵权行为法中,而且在我国整个民事责任制度中,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因而它的适用范围也最广泛。

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产生及其发展


随着民事交往的复杂与工业的迅速发展使过错责任原则在社会实践中出现了新问题。对于那些有污染,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领域,受害人在举证加害人的主观方面过错有困难。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便应此而生。


过错推定始见于法国17世纪法学家让*多马的过错理论,关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最早见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后也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其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侵害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时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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