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聂武刚(5)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同时加害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过无错为免责事由主张抗辩,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也有人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结果责任或危险责任(参见⑩)。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为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术语,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参见11)。由此可见,严格责任是比过错责任要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它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即使行为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也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事由进行抗辩。严格责任为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概念。在我国,也有人使用这一概念,并认为我国的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于严格责任原则即指一方当事人不发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参见12)。由此可见,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使用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无异。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若拿严格责任原则与我国的归责原则比较,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大致等于大陆法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加上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适用的范围(参见13)。笔者认为把我国归责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归属于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严格责有不妥之处。理由有二:其一,严格责任本为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广泛使用的概念,它与中国划分归责原则的依据与思维角度不同,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不仅存在着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而且还存在着绝对责任。其中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指“侵权行为和轻罪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它们由某些法律规定予以加强,无需求考虑注意程度或已采取的预防措施,也不需要提供有关过失或过错的证据。”(参见14)。其二,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严格责任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无过错予以抗辩。而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且是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并由行为人对自己主观无过错予以证明即举证责任倒置。由此可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同于严格责任原则,因而也不可能归属于严格责任。
由于我国民法学界一直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考虑,我们没必要再把严格责任原则引入到我国的民事责任原则中,这样会造成我国归责原则体系在逻辑上的不统一。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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