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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聂武刚(6)
前面所提到的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它符合传统的公平观念。对于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按照法律规定令其承担民事责任,人们会难以理解。其实,法律之所以规定那些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出于两点考虑:其一,这些行业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危险性以及他人保护自己权利不受侵害的正当性,要求从法律上对权利人的正当权利予以保护。其二,无论从对该行业的了解程度,还是从经济条件下比较,加害人都处于优势地位,并且受害人也很难就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予以举证。其三,根据“谁获取利益谁就承担风险”的原则,法律规定对这些特殊行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利于加害人增强责任心和提高对别人权利的注意程度。


总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基础是行为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危险性以及加害人的优势地位。

<五>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显著特征


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看,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加害人主观过错,加害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无过错而主张抗辩。对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受害人无需举证,因为该原则就不考虑加害人主观过错。不过受害人免除的仅仅是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举证,而不是全部举证责任。受害人仍就损害事实,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六>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关系

联系:在举证责任上,二者都不用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区别:首先,在考虑加害人主观过错上,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本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但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推定加害人主观有过错,说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其次,是否可以以主观无过错作为抗辩上,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加害人不能以自己主观无过错作为抗辩,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允许加害人对自己主观无过错予以举证,确认后可以以自己主观无过错作为抗辩。再次,
在免责事由上,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由法律予以特别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而过错推定责任不仅可以以自己主观无过错予以抗辩,而且还可以以法律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作为抗辩。由此可见,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要比过错推定责任的免责事由要严格的多。

<七>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总纲及法律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是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总纲,该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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