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当加快信息化立法进程/俞云鹤(4)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4日湖南省政府公布);
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2月6日安徽省政府公布);
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12月7日海南省政府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年7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
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山西省政府公布)。
二、上海在信息化立法方面与兄弟省市的差距
上海市近十余年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全市计算机总量和上网用户数在全国名列前茅,各种信息化基础设施不断建立和运转,使上海正在朝着包括信息化在内的“四化”目标飞速前进。然而,上海在信息化立法方面,虽在政府信息公开、信用征信、信息应用等方面有许多成绩,但总的看,与外地信息化立法先进的省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差距,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一)上海至今没有一部关于指导和规范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而深圳早在1999年即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湖南省在去年(2004年)出台了《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青海省则公布了相应的政府规章或党政部门联合公布法规性文件。
(二)在信息化建设的许多重要领域,如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制建设,本市与外地存在的差距是明显的。比如电子政务方面,广东、北京、天津、海南都有相应的政府规章,本市没有一件相应的政府规章;电子商务方面,广东出台了《电子交易条例》,本市至今尚在酝酿之中;信息安全方面,辽宁出台了两件相关条例,广东、山东、江西、云南和天津等省市都有相关政府规章,本市没有一件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仅有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本市信息化立法相对滞后,因此仅凭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作,难以完全起到规范和协调全市相关部门、单位依法运作,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本市信息化建设进程。
(三)上海市现行有效的几件信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的已和上海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比如1988年4月7日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1994年6月14日第一次修改、1997年8月13日第二次修改的《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已完全不符合实际状况。该规定明确上海市的邮电通信规划与监管工作由邮电管理局主管,具体应用问题也由邮电管理局解释。然而,上海目前的情况已经完全不是这样了。这就使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执法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不执行吧,这部地方法规并没被废止,仍然属现行有效的法规;执行吧,邮电管理局早就不复存在,谁来负责执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相比之下,有些兄弟省市对一些已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上位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能够及时采取修正、修订或者重新立法的措施,避免了法规严重滞后的弊端发生。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