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枪支或弹药的杀伤力与相关犯罪构成的关系/王政(7)
总之,司法人员在认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携带或私藏枪支、弹药行为的犯罪”时,对“枪支或弹药的定义”、“枪支或弹药是否具有杀伤力”以及这些问题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等方面,有必要做更加深入的研究。本文仅是笔者的一些粗浅认识,权当抛砖引玉,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2006-11-21
(作者简介:王政,系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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