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在中国、欧盟及德国的比较研究/武卓敏(7)
停止侵权措施程序 证据保全程序 财产保全程序
适用的权利纠纷类型 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 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 所有知识产权
阶段 1 向法院申请 必须
(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向指定的45个中级人民法院 1之一提出书面申请) 必须
(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法院指定的初级法院2提出书面申请面) 必须
(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 必须
(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 必须
(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
阶段 2 举证 必须 必须 必须 必须 必须
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 非必须(由法院决定) ------- 非必须(由法院决定) 非必须(由法院决定)
---------
担保 必须
(需要时须追加担保) 必须
(需要时须追加担保) 可要求提供担保 会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可要求提供担保 必须
反担保 禁止 原则上禁止
(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 --------- 允许
阶段 3 做出
决定 必须
(48小时内;裁定后5日内必须通知被申请人) 必须
(48小时内;裁定后5日内必须通知被申请人) ------- ------- 必须
(48小时内;冻结财产后立即通知被执行人)
阶段 4 执行 立即 立即 -------- ------- 立即
阶段 5 法律救济 复议审查 收到裁定后10日内可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收到裁定后10日内可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 可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撤销 必须
(当执行后15日内未起诉时) 必须
(当执行后15日内未起诉时) -------- 必须
(当执行后15日内未起诉时) 必须
(当执行后15日内未起诉时)
阶段 7 对被申请人的赔偿 必须 必须 -------- 必须 必须
1 2002年的数据,参照蒋志培,《入世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二)》第21页
2 400余个中级法院做为一审法院,还有些少量的基层法院经各高院指定,可以受理一审案件。参照蒋志培,《入世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二)》第21页
注:“------“ 表示未作明文规定;阴影部分表示存在差异。
通过对比,三种临时措施程序间的差异主要如下:
1、 停止侵权措施程序中的差异
停止侵权措施程序总体上是一致的,仅在几个环节中有一些差异,部分差异的存在是适当的(如法院的管辖权),但有的应当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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