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信托法中回归信托与拟制信托的关系/王巍(5)
(3)某人企图欺诈性地或不合良心地利用制定法条款,即意图把制定法作为欺诈的工具(8)。
(4)夫妻共同出资(不论双方的出资比例、方式如何)购买婚姻住房,由于各种原因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
(5)土地交易的卖方。依衡平法格言,衡平法把应做之事看成已做之事。在土地交易中,一旦合同签订后,衡平法即把购买者看成土地的所有者,转让人被推定为购买者的受托人。作为拟制受托人,一方面,转让人有责任以合理的谨慎维护土地,但只要没有过失,他就不承担此后土地性质发生变化的风险(9)。另一方面,在购买者付清价款之前,转让人有权保留土地的租金等收入;如果购买者将土地出售,他对出售收入享有留置权。但是,转让人如果再次将土地出售给第三人,那么,他应当作为受托人对原购买者承担责任:所得价款应当归原购买者所有;如果因此给购买者造成了损失,他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14]
在英国法律中,法院可能强制实施拟制信托的情形包括:第一,当受托人滥用受托财产或者已取得未经授权的利益;第二,当第三方公然取得信托财产或者是为受托人违反信托不当提供便利的帮凶;第三,当一部防止欺诈的制定法被一个人为不当得利而欺骗性地运用;第四,当一个人通过杀害另一个人取得财产的法律所有权[15]。总之,拟制信托的适用情形主要也有两大类:第一类是传统原因,主要包括违反信赖关系、欺诈与错误、恶意或无偿受让等;第二类是家庭及其财产分配的原因,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同居者财产分配等[16]。
(二)举证推翻
在回归信托中,自动的回归信托是遇有法定情形而自动产生的。而假定的回归信托归根到底是一种假定,并非确定无疑的;在具体的案件中,当事人如有证据推翻这一假定,以证明财产的转移是一项完全的转让——意图使受让人享有财产的实际利益,那么假定的回归信托就可以被推翻;法院则必须根据委托人的明示或隐含的意图,来确定是否施加一项假定的回归信托[17]。在英国法中,当A转移财产给B或者以B的名义购买财产时,反驳回归信托假设的责任就留给B,他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第一,证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产生为了B的利益的预赠假设的关系;第二,提供一方行为或者宣告的证据,或者表明A希望转移信托利益给B的其他情形的证据。相反,当A转移财产给B或者以B的名义购买财产且这种有效的假定具有预先性时,由A反驳这种假定。这可以通过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和宣布的证据或者关于财产转移的情况来进行。另外,当提出证据反驳由行为或者宣告构成的假设时,Shephard诉Cartwright案(1955)制定了两个规则,即:第一,在转移或者购买之前或者当时进行的行为/宣告,既可用以支持也可用以反驳遭到质疑的人;第二,在转移或者购买之后进行的行为/宣告,只能用以反驳发表声明的人。[18]与回归信托相比,由于拟制信托中不存在对推定意思的认定,即法院不需要对当事人明示或假定的意图进行法律上的认定,因此拟制信托中不存在当事人举证推翻相关的推定意思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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