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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之完善/叶知年(9)
6、诉讼和解的救济:和解协议本身不能成为另案或本案的诉讼标的,当事人对和解协议有争议的,不能就该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裁判。因此,对诉讼和解的救济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有争议时,可以要求法院直接确认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对诉讼和解无效性的裁判应当在旧诉讼中进行。换言之,根据认为诉讼和解无效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诉讼继续进行。在继续的旧诉讼中证实和解有效,则诉讼终结;若和解被证实无效,则法院可在对该诉讼所做判决中对和解的有效性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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