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司法能力 永葆党的先进性/蔡鸿铭(3)
(二)强化公正意识,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
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当前社会稳定的首要任务。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
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必须确保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真正维护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司法公正,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才能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的合法财产。人民法官必须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调发展意识,积极参与“平安泉州”、“平安永春”建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要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处理好每一件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司法权威,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重点审理好婚姻家庭、继承、邻里纠纷案件,妥善审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纠纷、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慎重审理好借贷、买卖、企业改制、破产等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各类案件,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工作相衔接的简捷经济的诉讼程序。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诉讼替代作用,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落实司法为民,不断提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
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所谓司法为民,就是要求人民法官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处处体现出文明关怀、规范维权、平等护民、正义为民的法律精神。其根本目标是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应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并弘扬社会正义,进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人民法院的具体落实。在新的时期,“司法为民”应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每一名党员法官要积极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关注民生,了解民情,维护民权,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法为民所执,利为民所谋,为永春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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