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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法律的更高价值追求/兰绍江(4)
  应当指出,打击各种危害国家、人民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必须依法严惩,毫不留情。但是法律面对的更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与纠纷,在处理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时,不能简单地机械地依法“公正、高效”处理。应当听取各方诉求,了解各方特点,摸准矛盾的起因和要害,照顾各方的利益,帮助各方正确认识自己、合理分担责任,最大限度地缓解气氛、化解矛盾。就是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和目标下,司法与执法工作要对公正的涵义要做多维的理解,自觉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譬如,有些专家学者提出了民事政策的调整建议:在争议解决途径上,形成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增强全社会处理和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疏通社会纠纷的诉求受理渠道,使社会解决的手段、方式与社会纠纷的内容、解决纠纷的实际需求适应与匹配.以消弥纠纷、平息冲突、缓和矛盾、倡导规则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综合目标,增强社会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4】在审判方式上,要赋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空间;要加大调解的力度,推动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在价值的追求上,要以“无讼”为民事诉讼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度重视对欺诈者的制裁和对诚信者的保护;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5】面对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大形势,政法部门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同时,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组织动员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从法、理、情多个角度入手,及时有效地消除矛盾、化解纠纷,把社会和谐作为最高目标。
为了真正实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政法机关首先应当认真全面地理解《决定》的深刻内涵,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立足本职、着眼大局,自觉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执法工作追求的目标。在目前社会迅速变革、新的问题和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不能用简单的“公正、高效”作为执法的唯一标准。要从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出发,充分发挥聪明才智,注重“能动执法”,【6】善于平衡矛盾双方之间及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尽可能充分运用调解等手段,化解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政法干警必须适应新的要求,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执法中,善于从立法原意、立法精神来对法律条文进行科学理解,从体现法律公正和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统一的高度去灵活运用法律,从而达到个案效果与大局效果的和谐统一。在行使执法权力时,也要考虑理想与现实的协调,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在不违背法律公正原则的情况下,使执法的法律效果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从而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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