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折射我国社科学术界的浮夸风/于朝(7)
系统探究一下我国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尤其是较为成熟的司法会计基本理论和已经建立的“二元”理论体系,起码可以避免重复研究。在承袭已有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发挥自己的专长,投入到司法会计实务理论的研究之中,不仅会大有作为,而且还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创新出合法性与科学性兼备的实务操作理论,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标准支撑,也为司法会计领域技术标准的制定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目前有经济学者所进行的反倾销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证券问题鉴定、损益问题鉴定、虚假财会报告与股东损失的关系等实务性课题研究,就具有很好的示范性。
在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过程中,由于缺乏基本理论的指导,走过相当长的一段弯路,对司法实践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至今还存在,这方面的教训十分深刻。目前“法务会计”热还仅限于学术界(主要是会计学界),也没有形成具有内在关联性的理论体系,因而还没有对司法实践造成冲击。希望学者们能够从为国家发展服务的角度多思考一些,消除社和学术界的浮夸风。如果非要坚持使用“法务会计”一词的话,也应当尽量避免给社会实践造成不良影响(比如有了成套的理论后再行大学专业教学);避免造成研究力量、发表研究成果的所耗资源等方面的浪费。
前些年笔者就已在关注“法务会计”的发展,也发表了一些文字,就“法务会计”的来源、理论构成等一些问题进行过探究和批评,目的仅是为了整合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力量,防止研究者重复当年司法会计学研究所走的弯路。本文也是出于同样的目的,但在文字表述方面可能有些直白,还望学者们谅解
注:本文发表于《时代中国》2006第11期 ,转自人民网—国强博客—司法会计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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