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上“马甲”不能忘却责任/张雨林(2)
在传统媒体中,缺乏民众表达意见和情绪的空间。网络言论表达了人们对社会不公平、丑恶现象的谴责、批判、不满,它的正面作用必须肯定。只是有些人对事物的判断牵扯进个人私利,令它变成宣泄的工具。网络言论需通过网络平台才可以表达、传播;所以,规范网络服务商行为成为必然选择。我们应当在法律上明确网络服务商的实体责任,如:应在显著位置提示网络用户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言的义务;其对含有明显违法内容、侵权内容的言论立即停止传播并及时删除,同时保存有关记录的义务;提供侵权人的真实信息与相关证据的义务。现行法律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避风港原则”,而且如何证明网络服务商没有及时履行删除义务是一大难题,这不利于被侵权人寻求救济。
网络中,个体的力量十分微薄。当个体权利遭受不当言论侵害作出反应时,侵权人早已消失在虚拟世界中,或者个体直接面对强势群体。如果由相关的全国性行业协会设立网上违法、侵权案件协查机构,或许更利于弱势状态下的个体寻求救济。同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言论引导措施,如:大力开展与网络言论相关的普法教育、道德教育活动,提高网民素质;发挥资深媒体的导向作用等。
值得一提的是:限制言论自由不同于管制言论自由,这两者不可混为一谈。限制与管制的一字之差,体现的却是宪政国家与专政政府的本质不同,是民主与专制的天壤之别。
网络,本寄托着民意表达、舆论监督的重任与希冀,现在却成为道德与法律难以抵达的荒芜地带。在网民高呼言论自由权口号、高举道德标准大旗的背后,是网络言论权利本位的无限扩张和义务本位的阶段性缺失。而这一问题解决的根本之道是推进民主进程和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本文载人民日报社《人民论坛》 2006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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