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品责任法——兼论假冒伪劣之根源和对策/梁慧星(11)
《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为2年,实践证明不足以保护受害人利益,因此学者建议在编纂中国民法典时,将普通时效期间延长,例如,规定为5年。
五、中国严格产品责任法与民法典编纂
中国现在的严格产品责任法规定在《产品质量法》中,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存在,似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致。但《产品质量法》,就其主要部分而言,属于公法性质,系沿袭中国自1949年以来的对公法、私法不加区分的传统。因此,学者建议在编纂中国民法典时,将严格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从《产品质量法》中分离出来,编人民法典侵权行为篇,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六、结束语:假冒伪劣的体制上根源与法律对策
严格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质量刑法,均属于事后的救济和制裁。对于预防损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缺陷产品尤其是假冒伪劣产品之产生,起预防作用的是产品质量行政管理法。
我国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制定了最严格、严厉的法律,包括行政法性质的产品质量的行政管理法、行政责任法,民事法律性质的严格产品责任法,刑事法律性质的产品质量刑法,不可否认确实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并未真正阻止假冒伪劣产品源源不断的生产和损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重大案件的不断发生。此迫使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
中国如此严重的、难于遏制的假冒伪劣社会问题,具有体制上的根源:这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冲突。
这是中国改革开放面临的最重大的问题。前述法律手段虽然重要、不可或缺,有如俗话所谓“扬汤止沸”,从体制上解决产生假冒伪劣的产生根源,才是“釜底抽薪”。
目前的法律对策,已不可能从《产品质量法》上产生,应当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产生。这就是建立强有力的执行消费者保护法和消费者政策的行政机关:
在国务院下设立“中国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其职责:
制定、修改消费者保护政策;
提出消费者保护法草案、修改草案;
参与审议各项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以确保与消费者保护政策协调。
其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人,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选聘法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律师、退休法官担任。
下设消费者保护局,作为办理机构。
注释:
[1]佟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4页。
[2]江平:《民法中的行为、推定与举证责任》,载《政法论坛》198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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