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品责任法——兼论假冒伪劣之根源和对策/梁慧星(9)
法律未对产品缺陷作分类,而学者参考美国严格产品责任理论将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告缺陷和开发缺陷。考虑到本法第41条第2款已规定开发风险抗辩,则可以认定,依本法应当承担严格责任的缺陷,仅指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告缺陷,不包括开发缺陷。
(五)连带责任
本法对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销售者承担错责任。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并规定受害人可以选择对生产者起诉或者对销售者起诉。
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但该法未规定生产者的定义。建议将来将严格产品责任纳入民法典时增加关于生产者定义的规定,可参考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2条第3款关于制造者的定义:
本法所称制造业者等,指符合下述任何一项者:
(1)以制造、加工或输入该制造物为业者(以下仅称制造业者);
(2)自己作为该制造物的制造业者在该制造物上表示其姓名、商号、商标及其他表示(以下简称姓名等的表示)者,或误认为该制造物的制造业者而为姓名等的表示者。
(3)前款所列者外,从该制造物的制造、加工、输入或有关贩卖形态的其他事项看来,可以认为是该制造物的实质的制造业者的姓名等的表示者。
(六)赔偿范围
其一,人身伤害的赔偿
第44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其二,财产损害的赔偿
第44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所谓“其他重大损失”,指受害人因财物毁损所发生的经济上损失,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第5号),是指受害人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的车辆的停运损失。相当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第113条所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即民法理论上所谓“所失利益”,或称消极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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