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单位虚假出资犯罪的刑事责任探究/张鸣(8)
(二)单位被拟制为法人成为犯罪主体。
刑法确立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处罚的差异性是建立在公司(单位)具有团体性、独立人格性基础之上的。“单位(法人)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系统整体,它具有自己的整体意志和行为,从而也具有自己的犯罪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然而,并非所有具有“公司”之名的组织体、实施符合构成犯罪要件行为的单位都具有刑法上的独立人格,都能单独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这些单位如果再以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但有悖单位犯罪的理论基础,而且也常常有悖于罪刑均衡原则。应当否认单位在刑法上的人格,转而直接追究单位背后的、操纵单位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刑事责任,亦即应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公司法博大精深,公司法中的诉讼问题浩如烟海,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均能激活法律条文的生命,可以为法律自身的形成和发展积累经验。对于单位违反公司法的犯罪,我们也应转换刑法思想,革新刑事政策,完善单位该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真正体现罪责相符的刑法原则,并使之真正起到遏制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二00六年 八月八日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
2、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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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肖杨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陈兴良主编:《刑法新罪详释全罪》,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7、田承春:《单位犯罪的构成与诉讼》,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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