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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 “假借破产之名”行“圈占土地之实”行为续演/王政
警惕 “假借破产之名”行“圈占土地之实”行为续演

王政


笔者曾在拙文《非法圈占土地行为之表现方式和社会危害性概探》中,列举过不下十余种非法圈占土地的方式,然而,万没有想到的是,目前社会上还流行着一种更加隐蔽的圈占土地的方式,那就是通过利用或逼迫企业破产来达到圈占破产企业土地的方式。最近一段时期,本所至少接触过三起利用企业破产圈占土地的实际案例,如江苏省徐州市某区县汽运公司破产案、山东省维坊市某区县造纸公司破产案,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机械制造企业破产案。笔者正是基于对这些破产案件的研究,才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核心问题或非正常现象,现将其整理成文,望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一、上述破产企业所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

(一)从企业成立的历史沿革和股权结构看,这些企业成立的时间一般比较长,一般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存在;企业性质最初属于城镇集体所有制性质(如徐州某破产的汽运公司最初属于县办大集体企业);企业职工一般在三百人至五、六百人不等,一般都曾进行过所谓的股份制改造,但改制都不彻底,实际上是企业变相地向职工集资借款,所谓的职工股最初只在企业内部承认,这些向企业交款的职工大都没有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为股东,所以企业产权依旧不明晰。这些企业产权或股权名义上为城镇集体所有,实际上是被代表集体的政府部门实际拥有和控制。
(二)从企业所拥有的土地资源和管理层角度看,这些企业一般位于当地城区较为繁华的地段,所占用(包括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租赁权两种形式)的土地资源开发价值较高,土地开发潜力巨大。这些企业一般内部管理混乱,管理层相互争权夺利斗争十分激烈,部份领导还涉嫌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侵占或挪用等犯罪行为,这些台上领导一般极力阻挠企业正常进行改制和被收购兼并。
(三)从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看,这些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一般在市场上都有相当的需求,有的甚至非常畅销(如山东省潍坊市某造纸企业在破产前,客户都是用现金付款订货的)。这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与许多大型国有企业比,一般都不是很高(严格的说,基本没有达到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的程度),有的甚至主要是欠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等内部债务。企业如果能顺利通过产权重组或改制的话,完全可以不至于走破产清算的道路。
(四)从个别地方政府领导对企业破产的态度和企业破产后土地的用途开发看,政府个别领导非常积极支持这些企业搞破产,甚至为了顺利实现破产而动员企业领导做职工的工作,并向职工口头承诺企业破产清算后将破产财产(实际上破产企业的职工们根本不清楚,破产企业最有价值的土地资源早已被事先做出特殊安排,不计入破产财产在内)全部用于职工安置和补偿事宜。这些企业在破产宣告后、破产终结前(在没有完成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其原先地面上就已经进行了房地产开发(一般建设的是住宅、商住公寓和沿街铺面房)。对拿到破产企业土地的开发商而言,可以说是迫不及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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