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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信访体制改革的思考/蔡鸿铭(8)
(4)切实解决重信重访问题。群众多次来信来访,必然是要求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对上访老户包案到人,对于应由本院处理的问题,尽快了解情况,发出督办函,由承办人拟定解决措施,限期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写成书面报告,由信访人员书面回复信访人处理情况;对法院已处理,但仍反复缠诉的来信来访者,认真开导,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如来访者仍坚持的,作出书面回复后本院不再处理。
(5)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阳光信访”。将信访工作视为联系群众、了解办案质量、促进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逐步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双管齐下的监督格局。对上级法院、人大、政法委等部门督办、交办的案件,应充分重视。并且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信访案件处理的透明度。通过加强信访信息沟通,使各个部门做到职责上分、思想上合,业务上分、管理上合,形成交流密切、上下联动、立体交叉的大信访格局,杜绝“暗箱操作”,使信访工作“阳光”化。
(6)狠抓信访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信访队伍。信访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院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实施,提高信访干部队伍素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进一步加强信访干部政治思想教育,在信访干部中树立“信访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二是进行业务培训,把精通法律、善于调和的同志充实到信访干部的队伍中,充分发挥他们娴熟的法律业务知识,依法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三是转变接待作风,改变官老爷的态度,使信访工作成为实现“三个代表”的重要窗口
(7)规范农民涉法信访行为,对无理缠访缠诉者不可姑息迁就。目前,在我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就是将当地群众的上访次数、上访规模作为衡量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某个地方频频发生上访, 特别是集体上访、进京上访,这个地方就被认为社会不稳定,地方领导将会面临严峻的一票否决。于是一些地方政府屈从于上访压力,对涉法信访一味迁就, 做出无原则的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者得到好处。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访缠诉,甚至使部分人产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觉。对待部分人的无理缠访,首先必须坚持原则,不可姑息迁就;其次,要机动灵活地运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如公开听证、公开答询、邀请人大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士及当事人近亲属参与等方式,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促使当事人息访息诉;最后,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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