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刑法中的强奸罪/陈杰华(14)
如前所述,女性可以对男性实施性侵害,那女性对女性、男性对男性也一样可以实施性侵害行为。对于这些情形,我国刑法的强奸罪明显不能调整,属于立法空白,而这些性侵害的客观现象现实中却是逐渐增多。所以,我们应抛弃旧的价值观念,从人性和法律的角度,不再区分犯罪对象的性别,给予男性间、女性间和男女相互之间性权利的平等,对这些性侵害,我国刑事立法应作出积极的回应。
五、结语
经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认识到,正确把握强奸罪,必须认清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其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实践中出现诸如婚内强迫性行为和少男与幼女性行为的定性和处理,要从我国的客观现状出发,依照立法意旨、罪刑法定等法律原则和精神,在权衡利弊后作出取舍和认定。婚内强奸应当缓行,少男与幼女性行为作犯罪化不宜过大。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现行刑法在强奸罪的立法上的一些局限和不足,有待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而完善强奸罪的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但笔者坚信,只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法律和社会所期待的需要和目的,以及良性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持等因素,强奸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在中国就一定能够很好解决。届时,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尤其是性权利将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参考书目]:
1、 刘宪权主编:《中国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
2、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
3、 魏东著:《刑法各论若干前沿问题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4、 丁强、丁猛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 贾宇、游伟主编:《中国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1998年版。
7、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陈杰华 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