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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刑法中的强奸罪/陈杰华(8)
从上面分析不难看出,认为婚内成立强奸罪并未违反刑法规定的观点,只是停留在对强奸罪字面上的简单理解,没有从立法意旨的根本上去认识和理解强奸罪的条文,更没有深刻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含义。实践中,对婚内强迫性行为被判决构成强奸罪的个案,笔者认为,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和精神的根本违背,它一味地强调妇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无视婚内丈夫正常性权利行使可能产生的妨碍,回避夫妻间过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的客观事实,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成为空话。因此,现阶段认定婚内强迫性行为成立强奸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从目前的社会现状看,不宜将婚内强迫性行为作强奸罪处理
一个行为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有无及大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依据当时的社会发展、文化沉淀、道德理念、立法机关的认识、法律宣传等因素发展变化的。只有这种社会危害性随着上述基础变化到必须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时候,刑法才对该种行为予以制裁。 换言之,脱离了具体社会环境,就很难对一个行为是否犯罪化作出恰当的评价。从当前我国的社会实际看,将婚内强迫性行为作强奸罪来处理,还为时过早。理由是:
(1)现阶段的中国是以社会秩序为本位的社会,婚内成立强奸将破坏良性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持。我国仍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阶段,这个特定社会时期既包含了儒家礼治等传统社会因素,也包含了现代社会的因素。社会大部分财富掌握在少部分人手中,社会贫富比较悬殊,大部分个人在相当程度上仍要依附于家庭和社会,家庭仍然承担着社会生产和分配等较多社会职能。在婚姻中大部分妇女经济上缺乏独立,过于依赖丈夫。性和情爱在婚姻中所占的比重还不足以超越这些社会职能而成为婚姻与家庭的核心内容, 这种社会结构下的社会状况在广大农村尤为明显。因此,目前我国社会仍然是以社会秩序为本位,个人自由相对次要的社会,这是客观事实。而当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去取舍。对目前的中国来说,只有牺牲少数个人自由利益,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具体到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定强奸问题上,我们着重考虑的不应该是社会某个人或少数人的需要和欲望如何实现,而是良性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持,以及当前社会所期待的需要和目的。如果漠视我国的特殊情况,一味强调保护少数女性主张的性权利自由,而将婚内强迫性行为定性为强奸犯罪,将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所以,在我国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将婚内强迫性行为不作强奸论,虽然无奈但却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也是中国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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