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黄明(5)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的风险分析

(一)风险概述

任何投资都存在风险,投资于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也不例外。如果信托投资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收益,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两项风险:收益实现风险和本金缺失风险。

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的收益实现方式主要有浮动收益和固定收益两种模式。浮动利率模式就是投资者购买了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期满后委托人按本金回购信托受益权。在这种模式下,收益就是信托期间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其风险主要是在信托期间内信托财产的净现金流入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而防范风险只能判断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净现金流入的波动性。由于此类信托大都针对现金流稳定的财产,因此风险较低。固定收益模式就是承诺固定利率,防范风险则主要采用财产抵押与信用保证,这是与本金捆绑在一起进行的风险控制。

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是以某类(或某种)权益设立信托,然后对其产生的受益权进行转让。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信托财产通常并没有真正过户,因此在信托期满后都设计了相应的受益权回购程序,而本金缺失的风险就在于委托人或其关联企业在信托期满后并没有能力或意愿回购受益权。

(二)风险控制

在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中,其收益实现的风险在于评估财产的现金净流入即可;而本金缺失的主要风险控制在于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受益权所针对的权益的评估值应超过投资者的本息总额;第二层次是委托人是否会如期回购受益权的风险。

1、第一层次的风险控制主要是受益人的受益权收益总额的超额保证,具体方法有二:

(1)把整个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委托人或其关联方购买劣后受益权,投资者购买优先受益权。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将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存入为此信托设立的信托专户,优先用于支付优先受益权人。

案例:“宜春市新城建设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项目”的运作模式是:第一,新城公司将其持有的经宜春市政府确认用于宜春市新城建设的1200亩开发用地(评估价值约为15000万元)的经营收益,信托给江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投”),设立宜春市新城建设财产信托,新城公司取得该信托项下的全部受益权;第二,宜春市新城公司将其享有的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普通受益权,并将其享有的优先受益权以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第三,江西国投作为独家代理人负责代理转让优先受益权,投资者由此受让优先受益权而成为优先受益权人;第四,江西国投作为宜春市新城建设财产的受托人,将处置信托财产所得的全部收入存入江西国投在中国银行宜春市分行开设的信托专户并予以管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受益权人的收益;第五,两年期满后,新城公司以每份10000元的价格赎回全部的优先受益权。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