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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黄明(8)

(二)操作流程

1、设立财产信托,并代理转让受益权阶段。即项目发起人委托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财产信托,共同商谈财产范围、财产估值、信托期限等内容,并委托信托投资公司代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事宜。

2、设立集合资金信托合同阶段。即财产信托成立后,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割转让,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益权转让的独家代理人,与投资者签署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3、财产管理阶段。即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将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存入为此信托设立的信托专户,用于支付受益人。

4、受益权回购阶段。即支付全部投资者的本息后,信托投资公司将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由委托人或担保人回购受益权。另外,当上述承诺未履行且信托财产处置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全部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时,则由抵押物拍卖或者担保人出资来补足差额。

5、信托终止阶段。即信托投资公司把回购受益权的收入支付给投资者,并终止与受益权转让相关联的集合资金信托。另外,当信托受益权归还给委托人的同时,信托投资公司终止财产信托,并把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交付给委托人。

(三)信托合同的要点

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通常包括三个合同,即财产(权)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委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由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委托合同并不属于信托合同,而属于我国《合同法》中的一种有名合同——委托合同,有关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委托合同与其他的委托合同并无实质差异。因此,本文仅讨论财产(权)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1、信托合同的当事人。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而不包括受益人。从信托分类的角度讲,如果是自益信托,则委托人与受益人二者合一,其身份的确认不足为道;但是,如果是他益信托,则委托人与受益人二者分离,其身份的确认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因此,他益信托中,有必要在信托合同中对受益人的主体情况做出特别揭示或说明。

2、信托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签订信托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另外,如果是资金信托,则还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需要强调的是,在签订信托合同的过程中,除非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强制性义务条款,委托人与受托人则以意思自治为基础,从各自立场出发达成合意。如果信托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有预期之外的情形发生,委托人与受托人可就未尽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经委托人与受托人确认或在相关协议中声明,补充协议与正式的信托合同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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