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黄明(9)
3、信托合同中的信托目的。概括地讲,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特定财产或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专门管理或处分,并使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但是,鉴于信托目的本身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受托人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委托人意愿的多样性。因此,在信托合同的目的条款中可以将委托人的意愿规定得较详细。
4、信托合同中的信托财产。信托合同中的信托财产为特定财产或财产权,要视具体的信托而定。在信托合同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要明确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或财产权的内涵和外延,尤其是其具体内容。更进一步讲,还应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或财产权的价格以及定价方法和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5、信托合同中信托财产的转移。在信托合同中,需要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或财产权的转移做出明确规定,确认相关的转移手续,以便保证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里的“转移”,从狭义上讲,仅指为了使信托成立而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从广义上讲,还涉及信托终止时由受托人向受益人转移信托财产。其间相关的手续和程序应尽可能明晰,以保证财产流转的顺畅。
6、信托合同中的信托期限。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信托受益权本身是有期限的,所以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在集合资金信托期限方面应有一个合理的安排,最好在信托受益权本身的期限之内,否则会遇到一系列棘手的问题。例如,在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受益权本身已到期,集合资金信托的存在和延续将引发争议。
7、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权限。这是整个信托(及合同)的关键所在,除了法律法规对此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外,受托人主要应该依据信托目的(委托人意愿)以及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为了保证受托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因此还需要委托人和受益人以自身拥有的权利为基准而及时监督信托的运作,包括请求法院启动救济机制。
最后,相关的信托合同样本、信托受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样本(含信托受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风险申明书)均从略。其他涉及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的实务问题,我们将另文讨论,这里不再赘述。
本文参考资料来源:信托法律网(http://www.trustlaw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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