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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林海(10)
5. 严格再审案件改判的法定条件,并使之法定化
再审案件经法院再审审理查明后,是否予以改判,其一般原则应当定位在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且在再审请求范围内给予依法改判;除非原生效裁判结果显失公正如属于原审法官自由裁量范围的,不得再审改判。既要有利于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又要有利于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因此,人民法院改判的民事案件应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的;(2)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的;(3)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不足的;(4)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的;(5)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的;(6)原生效裁判对据以定案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7)原生效裁判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违反认定证据规则的;(8)以另一生效裁判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判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9)以有效仲裁裁决或公证文书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或文书被依法撤销(变更)的;(10)经人民法院同意进行重新鉴定,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和原审不一致,但根据证据规则应当采信重新鉴定结论的;(11)确定法律关系性质错误的;(12)认定民事行为效力错误的;(13)认定主次责任错误的;(14)承担民事责任形式错误或超出法律规定的;(15)责任承担显失公平的;(16)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改判的情形。
6.再审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
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向终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并由该法院进行审理。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再审案件一般均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和审理,提审极少。由于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容易产生不信任感,加之无法排除的种种不正常干扰,很多再审案件当事人在得到再审裁判后,往往心存余悸,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并未减轻。如果由原审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再审案件,从理论上看,有利于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教训,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同时,还可以排除人际关系干扰,消除不信任的心理障碍,防止再审形式主义,保证再审案件质量;从实践上看,各基层法院进入再审案件数量很少,一般平均每年约在12件左右,因此由中级法院承担再审案件审理是可行的,不会过多增加上一级法院的工作量。以全国最大的中级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4年该院及辖区21个基层法院,共新收各类再审案件534件,其中民事再审案件500件,当年审结484件,其中一中院就审结民事再审案件241件。
7.规范和细化再审诉讼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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