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初探/张家安(9)
当然人格破产的消极后果不能无限期的延续下去,而必须有一个终结的时间。破产法为此特设复权制度以资救济。因此可以说,复权制度是在人格破产制度基础上构建起来的。至于复权程序,归纳各国的做法不外两种:一为申请复权主义,如意大利、法国等;二为当然复权为主,申请复权为辅,如日本。这两种立法例各有所长,相较而言,后者对破产人有利一些,但采取前者的国家居多。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的复权制度时,我以为,目前以采取申请复权主义为妥。因为在我国破产惩戒机制形成的初级阶段,采取申请复权主义更显正规、权威,有利于强化破产惩戒的社会效果。⒂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将弥补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段空白,也为实现生活中出现的新的经济现象提供了解决的合法途径。我国将来的新《破产法》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并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制定一系列全面可行的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规定个人破产也是反映一个国家信用制度的具体体现,这样可能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开辟一个更为宽广的道路。
注释:
⑴]卢现祥《我们应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02年。
⑵李曙光《关于新起草的几个问题》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⑶]范健:《商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26页。
⑷ 赵万一:《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96页。
⑸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
⑹ 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政法论坛》199504。
⑺ 参见朗曼开业律师丛书《自愿清算和接管》,第238页,第248页。
⑻《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200205。
⑼ 赵万一:《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500页。
⑽《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200205。
⑾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55页。
⑿《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200205。
⒀ 沈达明、郑淑君:《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07页。
⒁ 沈达明、郑淑君:《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08页。
⒂ 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政法论坛》199504。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