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永佃权——开启农地制度困境的钥匙/玄朱(5)
“一般认为,我国固有法之永佃制出现于宋朝。宋朝田地私有,田地租佃关系迅速发展起来,从简单租佃制发展到转租佃,从转租佃中萌发了永佃制。”[18]“根据《东轩笔录》:宋太祖时,邑酒务知官李诚因亏损官物被籍没田产,英宗时朝廷变卖这些田产,这些田产上的佃户们便出钱给李诚的孙子赎回这些田产,出钱佃户就获得“常为佃户,不失居业”的权利。”[19]
有学者对永佃制萌芽于宋朝的观点提出了异议,认为永佃制起源于隋唐或唐中期。“唐朝的授田之制,丁及男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永业田是可以继承的。”[20]“《宋会要辑稿》:宋孝宗乾道年间,资州“属县有营田,自隋唐以来,人户请佃为业,虽名营田,与民间二税田产一同”。唐宋时屯田也称营田,营田属于国家所有。佃即租佃。业即产业、家业。因佃户长期租佃国家官田,营田实已成为永佃户的产业。因此,可以推测永佃制在隋唐或唐中期已经成了古代中国的土地利用形式。”[21]
“所谓永佃制,就是在租佃关系中把田底的所有权与田面的使用权分开,使田面的使用权、收益权成为可以独立交易转让的权利,也就是田面的永久占有制。”[22]永佃制的主要特征包括,“佃户负有按约定交租的义务;在履行其义务的前提下,佃户能够“不限年月”、“永远耕作”地主土地,地主则不得“增租夺佃”;地主的变动并不影响佃户的地位,即法谚所谓“换东不换佃”、“倒东不倒佃”;佃户可以随时退佃,但不得自行转佃。”[23]
2.3.2 固有法之一田二主制度
“明中叶以后,土地所有权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出现了地权分化,即出现了田面权与田底权的分离现象,这就形成了一田二主的所有权形式。”[24]
“把同一地块氛围上下两层,上地(称为田皮、田面)与下地(称为田根、田骨等)分属不同人所有,这种习惯上的权利关系就是“一田二主”。田面权(上地上的权利)与田底权(底地下上的权利)并列,也是一个永久性的独立物权。底地所有人的权利,是每年可以从享有土地使用收益权的上地所有人那里收租(固定的得利),但是欠租一般不成为解约的原因。而且,上地底地的所有人,各自处分其土地时,相互间没有任何牵制,这是通例。也就是说,即使对上地转让出租,也可以任意作为,底地所有人的同意不是转让出租的要件。从而上地底地所有人的异同变化,不会引起其他一方权益的任何消长。”[25]
“虽然一田二主制度是从永佃制发展而来的,但是这两种制度仍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永佃关系中的佃户能否将其佃业(田面权)自由、独立地转让于他人是永佃与一田二主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前一种关系中,佃户有交租的义务,并对佃业的保持有请求权(换东不换佃),地主则不但对于租谷有请求权,对于佃业的转让亦有请求权(不许自行转佃)。而在后一种关系中,地主仅保有对租谷的请求权,佃户则取得对佃业的特许权(听任佃户顶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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