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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永佃权——开启农地制度困境的钥匙/玄朱(7)
“有关义田管理的内容,我们首先能够确定的一个事实是负责义田管理的人被称为“首事”。《桃源县志•宾兴》载云:首事张大澍,清丈田亩,并收租课……《湘乡县志》载云:……以上各田,公择首事收租,以作育婴经费。……以上契据并印簿,均交首事轮管。由上文所引的内容可知,首事不但要负责测量土地和征收田租,还需造册以记录庄名、亩数、原业主和佃户姓名,纳租额、纳粮额、粮饷、有无信钱等内容。因此,首事负有佃田的一切管理监督之责。”[32]
义田制度随着永佃制和一田二主制度从中国法律中淡出而退出了历史舞台。虽然义田制度具有公益性质,但是“由于义田出捐者本人可以担任管理事物,他们的子孙又可以子承父业专任管理人员,以致义田与私有土地几乎没有什么差别。”[33]“《湘潭县志•礼典》载云:宾兴堂在亭子塘……郭世款等捐资增百四亩……世款子孙典其事,不足则取给焉。《衡阳县志•礼典》载云:学田者,以资学官生徒会课膏火之费……而欺侵之,率百石租不得五十石。由此可以看出,义田有可能在善举的美名下一变而成为私有土地。”[34]
综上所述,笔者着重论述了存在于历史中的有关土地制度,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些制度进行探讨,得出有利于建构新型永佃权制度的素材,进而为破解我国农地制度困境作出努力。此外,尚需阐明的问题是,对我国土地制度的割裂分析。笔者认为,这是本文的一个特点。因为笔者采用的是按照制度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由于我国固有法之永佃制与罗马法之永佃权制度不属于同一性质,所以笔者对我国土地制度进行了割裂分析。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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