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社会主义的底线/周永坤(10)
社会稳定的另一个大敌无疑是腐败,而法治是防止统治者腐化变质的需要。人治即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其运转的必然结果是腐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为其原因深深扎根于人性之中。现代法治就是作为腐败、滥权的直接对立物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法治原则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制度是腐败的克星。法治意味着人民选举、罢免官员、任期制,这可以防止私下授受官职、制止买官卖官,减少不称职者入围,及时清除不称职者,防止终身制必然带来的反社会利益集团;法治意味着人民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人民权利可以成为政府权力的有效牵制力量;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权力行使的规范化、合法化,这样,权力的含金量会降低,权、钱交易难度增大;法治意味着为人民提供更多的自由竞争的机遇,人们不会依靠权力的恩赐而生活,权力买方市场将萎缩;法治意味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使司法机关真正成为社会公正的护卫者,避免成为权力的婢女,甚至本身也加入钱权交易的行列。
七、结论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按规则生活是人类社会的起码要求,法治的核心意义是平等的人们按照良好的规则生活,即人人生活在以自由为归指的规则下面,没有任何人可以例外。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内核,人的自由是社会主义的最低要求,因此,法治就构成社会主义的底线,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虽然法治在中国还远非现实,但是,法治在中国取得正当性的意义却不能低估,它决定了中国未来社会的走向与中国人的命运。
刊于《法治论丛》2006年第5期。
周永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周永坤教授“平民法理”法律博客http://guyan.fyfz.cn/blog/g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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