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周永坤(11)
以我国的国情——行政国度为理由而强调强化信访权力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经验只能用来解释与理解事实,而不能证成价值。我国行政国度的国情对于理解为什么我国会形成信访机制与近十年来信访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崛起是很有道理的。但是它不能证成强化信访的正当性。恰恰相反,既然信访是一个行政国度的制度,而我国选择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我们的选择就不能是强化信访而只能是弱信访。因为信访是与人治(行政国度)相适应的,是与法治国家格格不入的。强化信访不是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而是对这一目标构成冲击。因此,强化信访无疑于饮鸩止渴!
以救济渠道少而主张强化信访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社会纠纷的公正解决不在于解决纠纷的渠道的多,恰恰相反,在于它的少,甚至于在于它是唯一的:法院是唯一的、最终的纠纷解决渠道。信访潮的产生正是我国纠纷解决渠道多而没有一个最终权威所引发的。事实上,我国的救济渠道可能比任何一个国家都要多。在一个多重的解决纠纷解决机制中,没有一个最终的解决机关,猫多不捉鼠将不可避免,更有甚者将导致众猫相互推诿以至打架,结果只能是鼠害未除又添猫患。
四、法治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强化信访的思路没有把信访潮放到整个社会中去分析。它的结果只有二种:一种可能是由于将信访政治化处理,迫使下级采用更为极端的手段对付信访者,造成更大的社会纠纷,使社会纠纷进一步政治化,为个案解决增加难度,并将进一步使纠纷解决机制走向非理性化——制度本身的冲突、纠纷解决的高度不确定性。由于社会纠纷解决渠道的不畅与纠纷解决成本的增加,社会矛盾将进一步激化。另一种可能是信访部门用国家的财力满足上访者的要求,其中自然包括不合理的要求,这一信息必然带来新一轮更大的上访潮。[35]它的进一步的后果是法院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权威的进一步下降,法院成为外在权力的“灭火机”,它的必然结果是更少的社会公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难实现。
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有一个大的思路,不能在信访而言信访。必须跨出信访制度、在整个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来谈信访,在法治的大思路下认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选择法治的而不是人治的纠纷解决机制。信访潮只是一个表象,其背后是社会矛盾的加深。根本的解决之道当然在于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和谐的社会当然是公平的社会。因此,我们应当从根本上改变执政理念:放弃“效率优先”的物质主义发展观,确立“公平优先”的科学发展观。公平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它要求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思路来选择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框架内确立信访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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