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周永坤(12)
哈贝马斯曾经深刻地指出现代资本主义的根本危机在于交往的危机——缺乏合理交往的渠道。这一理论其实也适用于走向法治的我国。近10年来信访量的持续增加是一个重要的信号。社会矛盾的复杂与对立的加深是信访潮的“源”。合理交往渠道的不足与阻塞表明我国的社会远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正是在这一时代下,我国才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应当说是很有见地的。
和谐社会的首先要条件当然是社会分配的公平合理,讨论这一话题超出了本文的范围。这里关心的是减少纠纷的另一个方法:拓宽与优化社会合理交往的渠道。西谚云:有好篱笆而后有好邻居。这个篱笆就是合理交往的渠道,它的规范表现就是理性的法律,这个理性的法律当然包括权利的界限与权利不清时与侵权时的合理解决之道。现在许多纠纷的产生是由于权利边界不明与对话渠道不畅所造成的——在权利界限不明的条件下人人都将自己的利益放大是必然的,对话渠道不畅导致矛盾的激化也是自然的趋势。有鉴于此,建设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自由、平等、权利为导向的法律,特别是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使得民众在他生活的地方可以讲理,可以有效地争取自己的权利。在这一合理交往渠道中,法院处于特殊的的地位——它处于这一个合理交往渠道的顶端,它的任务是化解社会中无法化解的纠纷,为这一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合理交往渠道,在解决纠纷的同时阻止社会矛盾的激化。正是由于法院的这一地位,才要求法院的工作是高度合理的、高度程序化的、为双方高度信任的,因而也必须是具有绝对权威的、最终的。因此,一个法治的和谐的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内部本身应当是和谐的、同时是社会合理交往的最终的渠道。
基于这一基本理念,我们认为在选择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时,应当有三个基本的价值目标;
1、给予当事人更多、更彻底的司法救济
我国目前的信访几乎都与司法救济的缺陷有关:一是相当的信访是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投诉无门才走上信访这之路的,这是司法不作为或司法无权作为所引发的上访;二是信访中涉法上访占了相当的比重,据统计有的地方竟占到95%,这是司法救济不畅、不充分所引发的上访。因此,当前首要的任务要改革司法制度,给予更多、更彻底的司法救济,要将当事人引向法院这一解决纠纷的正规渠道。这要从二个方面改革司法制度。
(1)扩大与保障诉权的充分实现,解决上告无门的严重问题。前已论及,许多上访是公民诉权没有得到保障引发的,公民没有到法院去说理的机会,自然要找到一个他认为是说理、诉苦的地方,在现行的体制下,只有上访一条路。公民到法院说理的权利要充分保障,否则公民的权利就会落空,它的结果就不仅是信访潮的问题,而是人权保障的问题。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和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3款)都将接受独立而公开的法庭的审判作为最为基本的人权。[36]要坚决改变用法律以外的文件克减公民诉权的做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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