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周永坤(13)
(2)使司法救济更彻底。实现这一目标的改革有二项。一是变二审为有条件的三审。我国目前实行的二审终审、同时又以宽松的审判监督制度为补充的制度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安排一方面给予当事人在法院内讲理的机会不多(因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是例外),另一面又对终审判决构成了冲击,终审不终。三审终审制给予某些争议大的案件三次司法救济的机会,有利于确立司法的权威,同时也有利于平息当事人的诉讼意愿,有利于纠纷在法院内获得解决。为了避免太多的讼累,拟以法律问题作为进入三审的条件,对于事实上的分歧应当在二审内解决。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化。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必须是例外,需要有严格的限制,这是基于判决权威的考虑,判决的权威是切断纠纷的社会制度性安排。这一安排当然是有代价的——终审判决可以是不公正的,但是这是小害。否则将不但导致审判资源的浪费,同时社会也将无法中断诉讼。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有严重的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而且此错误已经严重影响了判决,对当事人的权利构成严重侵犯的时候才能提起;同时,应当规定同一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以一次为限。
2、强化行政复议机构化解纠纷的能力,撤销部门信访机构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大量的行政复议是由同级政府的部门来复议的,由于复议机构只是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这样安排的结果是,或者由于官官相护的传统,或者由于复议机构是原决定机构的下属机构,使行政复议形同虚设,失去当事人的信任,没有能发挥应有的解决纠纷的作用。与行政复议虚化同在的是许多部门内都设有信访机构。这是不合理的。应当将行政部门内的信访机构撤销,将相关的业务交由复议机构办理,将大部分信访转化为行政复议。这就将大量的信访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在此基础上建立一级政府内统一的信访机构,这一机构只能是一个转递文书与诉求的机构。
3、实现纠纷解决权威的法治转移——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终场所现在的司法本身存在问题,这是涉法上访大增的原因,但是,不是主要的原因。涉法上访火爆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审判本身,而在于法院的生态环境不好。社会一方面赋予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另一面又对它不信任,不赋予它以独立的地位,事实上也不赋予它的判决以最后、最终的性质。这从两个方面推动涉法上访。一是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公正性的怀疑,二是对法院的判心存改判的预期。如果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还有谁到法院外去寻求救济?因此,必须赋予法院独立、最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力。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唯一可以接受的安排,没有什么地方特色可言。在法治国家,纠纷问题由法院按法律说了算,没有其他可行之道。这方面要做的事就包括:修改宪法第126条,从宪法上彻底解决司法外权力干涉司法的可能。任何涉法的上访只能转交法院由法院在法律制度内解决。对于法定的最终判决,要推定它是公正的:起码依法判决的结果在程序上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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