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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周永坤(14)

五、结论

信访制度本身是人治社会的产物,它是在单位社会下人治的导向所形成的,它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与人权的保障。信访潮的涌起是契约社会的兴起与人治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矛盾,在人治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强化信访的结果事实上大家已经看到,再强化它的后果只会更加严重,丝毫不利纠纷的解决,它最多是将纠纷掩盖起来,从长远来看对社会是灾难性的。信访权又是中国公民宪法性的权利,完全撤销信访也是不妥的,强化它更是错误的,因为它将把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引向人治,使法治更难实现。结论就是:目前强化信访制度是一个建立在错误的理论之上的错误的制度选择,唯一正确的选择是强化法院的功能,将信访机构还原为一个下情上达的信息传递机构。



地址:苏州大学法学院,Email: LLfreedom@sina.com


2005年10月30日二稿,11月24日于广州蓝天花园定稿。

发表于《暨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6年第3期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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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阅《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 》《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2]新的《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这一新的条例社会有许多担心,担心会带来新的信访潮。但是由于时间施行的时间太短, 对它作出评估为时尚早。

[3] 笔者的一个1980年代毕业的学生是基层法院的院长,在闲聊中他感慨道,那时(刚毕业时)法官可神气了,每一个法律概念都非常神圣,像“正当防卫”之类,一说人家就服了,因为那里法律。现在可不行了,没有人理你了,领导的一个电话,不听也听;怕上访,只能迁就人家。

[4] 中国诉讼成本单就诉讼费一项在平均收入中所中的比重就已经不低了。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司法腐败,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实际成本,特别是腐败与司法的不独立,使判决缺少基本的一致性,这就大大提高了诉讼的风险成本,使普通民众对诉讼望而却步。

[5] 对法院提出“让当事人满意”的要求是十分荒谬的。因为一般来说,涉讼的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否则就不会打官司。因此对判决,一方当事人不满意甚至双方都不满意是常态,双方都满意是特例。用“让人民满意”的标准来要求法院,要求法院做到双方当事人都满意是上帝也无法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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