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周永坤(16)
[18]虽然表述略有差异,但在我国各部宪法中都是有规定的。1954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1975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与54宪法相同的权利;1978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1982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19] 告密是一个对国家与公民都是有害的行为,鼓励告密的制度从总体上是不足取的制度。因为告密者在暗处,告密的对象无法就有关事实与告密者进行质证,这必然会伤及无辜,反右与文革中这类行为的泛滥及对千千万万无辜者的伤害就是证明;同时,告密会在公民中造成相互猜忌乃至敌视,破坏和谐的社会气氛;告密的制度为少数心术不正的小人提供了机遇;最后,对告密者本身的人格也会产生负面影响。一个正常的社会不会在制度上鼓励公民的告密行为,我国清律中就有禁止告密的条款。当然,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举报就另当别论。
[20]参见赵焱森《信访举报量的变化与思考》《中国监察》2000年第4期。
[21]苏永通《“上访村”的日子 》《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 日
[22] 赵凌《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 》《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23]例如,云南省高院立案庭曾会同省信访局组成工作组,深入山区4个缠诉户家中做上访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参阅吕坤良 茶 莹 《低上访申诉率从何而来——云南高院上访申诉工作机制探寻》《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9日。
[24] 见《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25]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26] 信访主要以对已经生效的权力决定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作为目标,如果信访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他对政府会产生不满,满足了信访人的要求,信访人当然要对政府产生感激之情。但是不要忘记,前面的决定也是政府作出的,信访者成功的概率越高,事实上对政府威信的打击越大。信访成功产生的感激是对个人(清官)的,而受到打击的却是现行制度与政府行为的正当性。
[27]例如黑龙江省就制定了《黑龙江省信访收容遣送工作的规定》,该《规定》甚至规定了对上访人员实行收容遣送。有的公民甚至只有“上访”的苗头就被收容。这是严重侵犯人权的,因而是违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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