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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周永坤(17)

[28]见《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29]见《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30]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11月30日。

[31]据《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8日报道,

[32] 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20日

[33] 信访强度可以是信访量的增加,也可以是信访政治压力的加大。在中国这样一个“政治忌讳”的社会,一旦上访成为一个政治问题,则这一压力是一个常态的法官所无法承受的,他的唯一取向是违背法律而屈从权力与可以激发这一政治压力的力量——这常常是上访者。

[34]参阅石永斌、苏勋《汤阴涉诉信访有了长效机制》《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0日。

[35] 当然,也有可能政府采用强力遏制上访,其结果是社会矛盾被掩盖,一旦被掩盖的矛盾爆发,就可能引发社会灾难。

[36]《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甲)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 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乙)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 或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任何其他合格當局斷定其在這方面的權利;並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丙)保證合格當局在准予此等補救時,確能付諸實施。

[37] 关于诉权保障问题可参阅拙周永坤《诉权法理研究论纲》《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周永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周永坤教授“平民法理”法律博客http://guyan.fyfz.cn/blog/g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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