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周永坤(7)
3、非专业性。解决纠纷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在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最终依据是法律,因此,它要求作为纠纷裁判者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这种专业性还包括专业的对法律进行解释与适用的方法,以及尊重法律的职业习惯与道德。这些都信访人员所不具备的。
4、缺乏交往理性。合理的纠纷解决程序是建立在交往理性之上的,这个交往理性的核心是争议的双方面对面地、公开地、建立在规范认同(法律、习俗等等)之上的、依据一定程序的平等的对话。而信访作为纠纷解决机制在许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并不直接接触,同时它并不强调对规范的遵守,而是千方百计地、甚至是不计成本地“息讼”。它的结果极容易走向两极:一是漠视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打压甚至欺骗,迫使其放弃要求;一是在当事人的压力与更高的权力有所压迫下赋予当事人不适当的利益——会哭的孩子多吃奶。
5、结果的高度或然性。纠纷解决机制追求的价值之一就是结果的相对同一性,即相同的案件相同的结果。但是信访的结果却是高度或然的。其原因不仅在于前述制度本身的缺陷,还在于信访官员追求的最高目标是“息讼”而不是纠纷的合理解决。诚如有的上访者所说:像撞大运一样,上访者们都希望自己是幸运的那一个。当听到有人因领导批示而解决了问题时,所有的人便又都充满了希望。但是,这个希望十有八九是虚幻的——因为信访解决问题的结果不具有一致性与连续性。
从经济上考量,信访制度是一个成本高昂制度。它的成本可以分为经济成本与道德成本两方面。
信访的经济成本分为二个部分,一是信访人的成本,二是公共成本。
信访人的成本包括信访的路费、时间甚至人身安全和精神等诸多方面。几乎所有的上访者,都要经历这样的路径,从村里到县里,从县里到市里,再从市里到省里,这些地方都解决不了,他们的最后一站就到了北京。来到北京,又几乎要走访能找到的每一个中央级机关。辽宁铁岭的李国敏因法院纠纷自2001年起来京上访,在北京和铁岭间往返已达数十次。案件在铁岭中院到省高院再到北京的人大、国办和最高法院转来转去,4年间仍没解决。如果碰到为“政绩”(信访量是重要的政绩指标)而不顾一切的权力主体,那么,信访者的人身安全与自由都要付出沉重的代价。[21]有的人甚至为此付出了终生幸福及至生命的代价。这样费时劳神的上访,其结果如何呢?调查显示,实际上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只有2‰,[22]也就是说,只有极少数人通过上访达到了自己的目标。这对任何一个想通过信访解决纠纷的人来说,其成本都是不可计量的。对于那千分之二以外的信访者来说,他的成本是无限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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