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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周永坤(8)

对于政府来说,成本也是高昂的。

且不说政府在信访上所付出的正常的人员与设备代价,现在单单是政府为降低信访量所花的钱就是难以计量的。为了破除官僚作风,有些地方因此建立了“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这一制度要求,对发生较大规模的连续到省委、省政府或北京上访,对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地领导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客观而言,这种信访领导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个别问题的解决,但在“问责”压力之下一些地方也会采取违规甚至违法的手段抑制上访。这一压力使地方权威不惜一切代价阻止上访。这就无形中加大了政府的成本。这方面的成本起码有:(1)堵住信访的源头所花的人力物力。许多地方派出专门人上门规劝不要上访,这还作为正面新闻予以报道;[23](2)拦截上访人员所花的人力物力,社科院课题组的调查发现,少数地方政府使用各种手段拦截上访人(上访人员称之为“劫访”)进入上级党政机关已是公开的事情;[24]有的地方甚至导致上访人员与拦截人员的暴力冲突并造成严重后果。(3)从北京或省城拉回上访人员所花的钱。11月1日,有记者在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门前看到了沿街停靠的外地警车。这些警车分别来自辽宁、河南、河北、山西和山东。[25]为此,许多地方都在北京设立了专门的“截访”常驻机构,而从北京领一个上访者回来,要耗掉1万元人民币,这是有关部门给省人大汇报的数字。

在道德上的,它降低了政府的威望。首先是由于上访结果的高度或然性,导致公民对法律与政府的不信任;二是由于许多上访的结果是对正规制度内解决结果的否定(例如判决、行政决定),这进一步造成法律与政府威信的流失;[26]其三是由于信访制度是一个在正常制度运作以外的制度而存在的,走上上访之路本身是对制度内解决结果的不满而作出的选择(有部分确实是在制度内没有寻求到公正的结果,或当事人认为没有得到公正的结果),如我们提高信访制度的强制性,并因此而危及政府官员的利益的时候,就会促使政府官员用法律以外的手段去解决“信访率”,甚至追求“零信访”,以提升自身的形象。这就必然产生对政府行为的“非法治导向”。这一非法治导向可能产生三个结果:一是为了降低上访率,在日常政府行为中产生牺牲法律尊严与国家利益或者纠纷另一方的利益而满足蛮横的一方的非理要求,这会减少正常制度的“正义产出”。因为法律并不说话,国家利益也不说话,也因为在利益对立的双方作出裁决时,“柿子拣软的捏”有利于平息纠纷。二是采取各种方式以降低上访率,以取悦上级,提升政绩,这些手段当然包括形形色色的侵犯权利的方法,在不得已的时候甚至不惜动用暴力。暴力“截访”的行为造成公民与政府的对立,对政府的威信造成严重的影响。[27]三是在进入信访解决机制以后,不惜牺牲法律与政府威信,满足上访者的要求,甚至无理要求。其结果是,受到伤害的是信访机关以外的其他所有的国家机关,甚至是整个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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