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需要八个方面的变革/周永坤(6)
[1] 哲学、语言学、文学等属人文科学,在意大利被称为STUDIAHUMANITATICS。早在文艺复兴时期,法学就被称为LEGISTA,意为“规则学”,与人文科学对称。政治哲理研究进入对规则的分析,才被承认为真正的法理学。这是奥斯丁对法理学的莫大贡献。
[2] 见维辛斯基:5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6,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64页以下。
[3] [德]马克斯#韦伯:5社会科学方法论6,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
[4] 参阅5邓小平文选6第二卷第181页。
[5] 关于主体际思维问题请参阅拙著5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6,5法学61999年第11期。
[6] 关于法律方法论体系可参阅KARLLARENZ《法学方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
[7] 关于法律方法论体系可参阅KARLLARENZ《法学方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367页。
周永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周永坤教授“平民法理”法律博客http://guyan.fyfz.cn/blog/g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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