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学科定位与法学方法/周永坤(6)
[⑤] 陈独秀.科学与人生观序[J].新青年,1923,(3).
[⑥] 科学与科学主义是不同的"据Mcrrian-WebstcrsCollegiateDictionary,科学主义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自然科学家或被认为属于自然科学家的典型的方法的态度;二是指过分依赖自然科学方法应用于所有研究领域的功效,这就是所谓的"唯科学主义"。真正的科学是指前者,而不是后者"关于中国的唯科学主义可参阅:[美]郭颖颐.中国现代思想中的唯科学主义[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⑦] 转引自:陈妙芬.法学可能纯粹吗?[J].月旦法学杂志,2000,(5)
[⑧] 转引自:陈妙芬.法学可能纯粹吗?[J].月旦法学杂志,2000,(5).
[⑨] 黄建辉.伦理学的法律实践[J].月旦法学杂志,1998,(38).
[⑩] 在权威教科书里,法学的方法被描述为唯物辩证法!社会调查法!历史考查法!分析比较法!语义分析方法等等"这都是社会科学的一般方法"它的目的在于追求真"应当注意在传统的法学观里,法学是有“党性”(阶级性)的,这实际上是法律的前提性预设,与这一预设一致的资料被采信,不一致的则被舍弃"方法成了证明预设结论的工具,方法本应有的发现功能和规范功能被抛弃"这是中国法学方法的根本性问题"
[11] 科学和技术的不同可参阅:蔡曙.论技术行为!科学理性与人文精神)))哈贝马斯的意识形态理论批判[J].中国社会科学,2002,(2).
周永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周永坤教授“平民法理”法律博客http://guyan.fyfz.cn/blog/g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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