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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平等权研究/周永坤(3)



教育平等权有丰富的内容。教育平等权是种种平等权的一种,它的价值根基是人格尊严,反对任何在教育方面的歧视性对待,这首先就包括教育内容方面的平等;其次是机会均等;再次是享受国家提供的平等的教育设施。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可诉的权利,它的审查标准是是否构成歧视。





二、教育内容的平等



教育内容平等权指公民有权接受相同内容的教育,不得对不同的人进行不同内容的教育。教育内容的平等权最早出现在《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26条中关于教育目的的规定中。[8]1960年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教育一语“指一切种类和一切级别的教育,并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教育的标准和素质、以及教育的条件在内。”,其中的教育“素质”就包含了教育内容的含义。《反对教育歧视建议》则进一步将“教育”一词明确为“各种形式及各种层次的教育,包括入学,教育的标准和质量以及教育的条件。”







教育内容的平等当然是相对的,不过起码在作为基础性教育的初等与中等教育阶段教育内容必须平等的。教育内容的平等最迟为人们认识到。早期人们以人的身份确定受教育的内容,其后是按智力决定受教育的内容。国家举办不同教育目的的学校,通过考试学生进入不同的学校学习不同的内容。在英国就相应出现了三种中学:文法中学、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英国在1970年代才取消这种建制,建立“综合学校”。消除课程设置上的等级。1988年英国教育改革法明确规定全国统一课程:基础课程为数学、英语和科学;其它基础课目是历史、地理、工艺学、音乐、艺术和体育等。[9]相同的内容当然还包括不同对象的不同对待,例如,如果国家为民族学生提供本民族特殊要求的教育,则对不同的民族应当平等地提供(如果需要的话)。



在这方面,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职业中学与普通中学的分类,这样的分类构成对职业中学学生的歧视,没有为他们提供与普通中学学生相同内容的教育。另外,在高中阶段过早地分班,对分班的学生实行差别教育:文科、理科分班,特别是将学生分为“参加高考”与“不参加高考”两类分而教之的方法构成对不参加高考的学生的歧视。





三、机会均等



机会均等是教育平等权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它禁止的是依据不合理的标准对人进行分类,而后依据人的不同分类提供不同的机会,或者给予某些人优惠,或者对某些人不提供机会。《世界人权宣言》26条规定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高等教育如此,其他阶段的教育更应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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