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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化的难题/贺卫方(2)

  就这样,我们两千年的司法史居然根本没有走向专业化或职业化的任何苗头,居然是一部看不到对确定性和统一性有过追求的历史。这的确是一个令我们今天的法律人感到吃惊的事实。也许,这也可以成为解读我们总体历史的一个关键事实。由于司法过程不注重“同样的事情同样地对待”的准则,因而,司法不能通过纠纷解决过程对立法规则加以明确化和精细化,天理与人情的高度不确定性导致决策者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人民如何通过这种司法制度而伸张正义?于是,细小的纠纷得不到公正的解决,会带来滚雪球效应;冤情的累积遇上天灾或决策失当的人祸,便仿佛移干柴而近烈火,不天下大乱才怪。

  尽管我们的历史上不断地重复着这样的教训,但是,走出这种怪圈却并非易事。路径依赖加上对其他文明的缺少接触,使得我们的历史在近代之前没有发生脱胎换骨式的创新。民众对司法的传统期待形成巨大的心理惯性,表层制度的改变并不意味着操作新制度的人们文化观念的改变。试看今日我们在建构一个专业化司法制度上的种种障碍:为什么我们虽然建立了分权体制但却既没有真正的分权,而同时又丧失了效率?为什么我们在司法官员选任问题上可以在长达近40年的时间里没有规定任何学历背景,从而导致大量的没有任何法律教育背景的人们可以堂而皇之地当上法官、检察官?为什么我们至今在司法决策时究竟是以法律为惟一依据还是同时要考虑其他因素仍然纠缠不清?为什么我们在法官管理制度上经常倡导非行政化,但又每每摆脱不了改头换面的行政化?为什么审委会定案这样完全违反司法理念的制度会长期沿袭、难以改变?为什么在司法权的行使方式上我们总在强调“服务意识”,而难以真正走向中立化与消极化?为什么长期以来我们居然将“法官不得收受贿赂”这样的明显的是刑法调整对象的问题当做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为什么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上,会有人提出垂直领导的思路?

  列举起来,这样的问题太多。要解决这类具有中国特色的难题,我们应当顺藤摸瓜,找到病根,然后对症下药。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的司法改革,尤其是法律的职业化建构乃是一个历史性的大工程,既需要人们从历史上寻找病因,同时,改革的成功也意味着我们从此可以走出数千年历史无法摆脱的“一治一乱”的怪圈。所谓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司法改革真正是关键中的关键啊!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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